(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②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③管理层的责任;
④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⑤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
1.考虑特定需要(有必要时应有的内容)
注意:
共17项内容,主要是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双方约定的一些义务。
(1)详细说明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
(2)对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3)关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要求;
(4)说明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得到恰当的计划和执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5)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组的构成;
(6)预期管理层确认将提供书面声明;;
(7)预期管理层将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管理层知悉的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与披露相关的所有信息);
(8)管理层同意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草稿(包括与财务报表及披露的编制相关的所有信息)和其他所有附带信息(如有),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
(9)管理层同意告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10)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1)管理层确认收到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12)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13)对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安排;
(14)在首次审计的情况下,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
(15)说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存在的限制;
(16)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17)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
【说明】此17项内容按照教材内容整理,供学员学习使用。
2.组成部分的审计
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3)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5)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3.连续审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注册会计师可以决定不在每期都致送新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书面协议。然而,下列因素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或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5)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7)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
(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4.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1)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2)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的原因:
①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②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③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述第①和第②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3)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4)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具有合理理由,截至变更日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可能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关,相应地,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的工作和出具的报告会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
注意:
在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或相关服务业务时,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
(1)原审计业务;
(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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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