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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程 序 用 作 实 质 性 程 序

1.实质性分析程序 不是必须的,当使用分析程序 比细节测试能更 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
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实质性程序;
2.实质性分析程序达到的精确度低于细节测试;
3.注册会计师可以对某些财务报表认定同时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在某些审计领域,如果 重大错报风险较低且数据之间具有稳定的预期关系,注册会计师可以 单独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分析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财务报表认定,例如关于账户余额“权利与义务”的认定并不适用;
5.实质性分析程序步骤:
(1)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账户余额或交易;
(2)确定期望值;
(3)确定可接受的差异额;(范围: 介于明显微小错报与实际执行重要性之间)
(4)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5)调查异常数据关系;
(6)评估分析程序的结果。
6.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应当考虑的因素(四因素):
(1)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 适用性:
(2)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 数据的可靠性;
(3)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 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
(4)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作进一步调查的 差异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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