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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11月1日到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实行缓税。对制造型小微企业和含个人工商户的税款全部缓交,对制造业中型企业的税款按50%缓交,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全部缓税。预计制造业中小微缓税200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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