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注意: 顺序)
1.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 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考虑 必要时 再次向被询证者 寄发询证函。
2.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 替代审计程序。
3.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 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 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 应当确定其对 审计工作和 审计意见的影响。4.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且 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 必要程序。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必须做函证:共 2种)
(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 外部获得;
( 2) 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员工和(或) 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 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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