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函证过程的控制(发出前—— 核对)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的 全过程 保持控制。【发出前—— 核对 、收回时—— 验证 】
1. 函证 发出前 的控制措施(★★“ 核对 ”)
( 1)基本原则: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 盖章 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 直接发出 。
( 2)为使函证程序能有效地实施,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对询
证函上的各项资料进行充分核对,注意事项可能包括:【★★核对】
①询证函中填列的 需要 被询证者 确认的信息 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 保持一致 。
(核对 内容 )
对于 银行存款 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 银行对账单 ( 不是 银行存款日记账)等保持一致;
②考虑选择的 被询证者 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 知情 、是否具有 客观性 、是否拥有 回函的授权 等;(考虑 被询证者 )
③是否已在询证函中 正确填列 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 回函的地址 ;(核对 地址 )
④是否已将 部分 或 全部 (★★★ 注意字眼 )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 进行核对 ,以确保询证函中的 名称 、 地址 等内容的准确性。(核对 名称 、 地址 )
其中: 可以执行 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A. 通过 拨打 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电话 )
B. 通过被询证者的 网站 或 其他公开网站 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网站 )
C. 将被询证者的 名称 和 地址 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 相关合同 等文件核对;( 合同 )
D. 对于 供应商 或 客户 ,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的对方单位 名称 、 地址 进行核对。( 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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