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这样的意见普遍适用于所有财务报 表审计。但是,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此外,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注册会计 师对其他特定事项(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层报告与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发表意见。虽然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可能从这些事项与形成 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相关的角度提出一些要求并提供指引,但是当注册 会计师负有额外责任对这些事项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执行 进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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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对于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必要的。审计证据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 的。然而,审计证据还可能包括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如以前审计
(前提是注册会计师已确定自上次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 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 客户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
除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来源和外部来源获取的信息外,会计记
录也是重要的审计证据来源。同样,被审计单位雇用或聘请的专家编制的信息也可以作为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盾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在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大部分工作是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