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
1.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2.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 项目合伙人、 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 其他审计合伙人。
(1)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注意】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 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 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 客观评价的过程。
(3)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3.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包括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要业务制定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及业务战略的合伙人,通常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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