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前的服务年限 |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 | 冷却期 | ||
项目合伙人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
X≤3年 | (5-X)年 | 5年 | 3年 | 2年 |
X≥4年 | 2年 | |||
如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 2年 |
(一)如果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为连续三年;
3.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4.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二)在冷却期内,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2.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审计项目组或审计客户提供咨询(如果与审计项目组沟通仅限于该人员任职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所执行的工作或得出的结论,并且该工作和结论与审计业务仍然相关,则不违反本项规定);
3.负责领导或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监控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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