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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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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对质量的重视。
(1)会计师事务所
主要负责人
(如
首席合伙人
、
主任会计师
或者
同等职位的人员
)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
最终责任
;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
专门的合伙人
(
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
门的合伙人
(
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
、
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
)对质量管理体系
特定方面
的
运行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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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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