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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对质量负责,并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出其对质量的重视。
  (1)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运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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