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的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在发函前,应核实询证函中填列的被询证者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真实性,对发送和回收的控制。(一)邮寄方式
1.发送控制
在发函前,应核实询证函中填列的被询证者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真实性。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以及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
2.回函控制
回函应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验证回函是否为原件,核实发件方名称、地址、邮戳的一致性等。
(二)跟函方式
1.发送控制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2.回函控制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3)观察处理询证函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计算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
(三)电子方式
1.发送控制
采用一定的程序(如加密技术、电子数据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等)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
2.回函控制
当注册会计师存有疑虑时,与被询证者联系(如电话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必要时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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