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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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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的函证方式
如果采用
积极的函证方式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
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
,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积极的函证方式又分为以下两种:
(1)在询证函中
列明
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
(2)在询证函中
不列明
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相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
方式
含义
特点
列明拟函证信息
在询证函中列明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
询证函的回复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被询证者可能对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验证就予以回函确认
不列明拟函证信息
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有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
可能会导致回函率降低,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评价:
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只有注册会计师
收到回函
,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
提供审计证据
。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
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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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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