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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审计】 第三章 审计证据+【考点二】回函的控制★

  (1)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①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②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③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④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⑤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⑥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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