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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给予的专用设备废弃补偿在减值测试中的考虑

问题:

专用设备因客户需求变化而被废弃,客户给予的废弃补偿款,在减值测试中如何考虑?

背景:

A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一条生产线专为B汽车厂商开发的车型生产某种配套零部件(以下称为旧产品)。因B汽车厂商产品转型,该条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基本已废弃,只能用于生产该旧产品的备件。截至20141231日,废弃的专用生产设备账面净值为1,741万元。针对该产品的转型以及生产线的废弃,A公司已与B汽车厂商进行了赔偿的谈判,谈判结果为B汽车厂商对该条生产线的焊接设备、涂装设备、机加生产设备达成了812万元的赔偿协议,该赔偿体现在后续零部件的销售价格中,即A公司供给B汽车厂商的新产品的销售价格提高,以此来弥补该生产线专用设备的废弃亏损。

此外对于该生产线的装配设备的补偿拟定为260万元,但此价格尚未与B汽车厂商达成一致意见。

B汽车厂商的赔偿并未签订相关的书面赔偿协议,仅在新产品的价格协议中对此赔偿进行了备注,备注内容如下:该零件包含XX(旧产品)模具分摊与设备赔偿812.19万元。该零部件已经从20141月份开始供货。

另外,A公司根据该种旧产品2014202410年间预计生产的旧产品备件产量和销售价格,预计了其后续10年的预计现金流入,并按一定利率进行了折现。折现金额约为90万元。

A公司与B汽车厂商为关联方。

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判断本案例中涉及的资产损失补偿是否属于不公允的关联方之间利益输送,主要的判断依据是此类因整车厂商产品转型而导致的零部件生产商固定资产的废弃补偿是否为行业内的惯例,补偿条款与通常情况下非关联方之间类似交易中的补偿条款是否具有可比性等。如果认为该项补偿属于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则在A公司对该条废弃生产线测算可收回金额时,不能考虑该项补偿因素。

如果无证据表明该项补偿与行业内惯例不符,无证据表明该交易是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则A公司在测算该废弃生产线的可收回金额时,可以将基本确定可收到的补偿款纳入可收回金额的测算结果中。

为了确保该补偿款基本确定可收到,应要求获取双方就补偿问题签订的正式协议,其中对补偿对象、补偿金额(含计算依据)、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要素均应作出明确和可操作的约定。如果没有正式的补偿协议,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将补偿款和真正的产品销售价款区分开来的,则不单独考虑这部分补偿款,即在废弃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和确认处置损失时对这部分补偿款均不纳入考虑,后续按实际开票金额确认新产品对整车厂商的销售收入。

如果基本确定可以收到补偿款(本案例中约定采用日后新产品加价的方式),且补偿款金额、收款方式和收款时间等要素均已确定,则A公司的账务处理原则是:

1、所测算的可收回金额包含该部分补偿款在内,相应减少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减值准备。

2、测算收回补偿款所需时间,将其确认为一项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如预计收款时间超过1年的,则还应考虑折现因素的影响),同时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即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一部分看待),相应减少处置、报废相关固定资产时实际确认的损失。

3、后续对新产品销售开票结算时,需注意区分开票金额中的补偿款部分和真正的新产品货款部分,仅就真正的新产品货款部分确认销售收入,补偿款部分按上述应收债权的收回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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