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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权的会计处理

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合资公司向A公司支付1,400万元的标的房屋购买权费,是否计入其取得的标的房屋成本还是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背景: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A公司拥有对B公司位于某区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简称标的房屋)的购买权,A公司据此向B公司支付了850万元定金。

A公司与C公司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标的房屋。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A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A公司占30%股份,C公司占70%股份,C公司控制合资公司。

2A公司将其享有标的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代为办理标的房屋的过户手续,由合资公司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1,400万元。

3、在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购房意向协议》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条件成就时,A公司促成合资公司作为购买人与标的房屋的产权人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合资公司归还A公司代为支付的定金850万元。

4、合资公司取得标的房屋后至20221231日止,优先出租给C公司,且给予租金优惠。20221231日之后,C公司可提出回购A公司持有合资公司30%的股权,交易价格以届时评估值确定。

解答:

根据上述背景信息,合资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1,400万元的对价,其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1A公司对该房屋的购买权;2A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的代办手续相关服务。这两部分均是与合资公司购置资产相关的支出,在合资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以作为取得标的房屋的购买成本计入资产价值。但是需注意该1,400万元的价格是否公允。

1、对于取得A公司对该房屋的购买权,合资公司可以以原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房价格来获取该房产及土地。意味着在房价上涨的趋势下,合资公司可以用相较于市场价格较低的价格从B公司处取得房产及土地,但是差价由A公司通过让渡资产购买权的形式收取。而这一差价可以通过同期周边类似房产、土地的交易价格而得出;

2、对于代办手续的服务,由于房产中介相对是较成熟的市场,也可参照一般的中介代办手续的服务收费标准判断支付给A公司的价格是否公允。

若上述两部分均核实,房产及土地自A公司获取购买权至转让给合资公司的增值+代办服务的公允市场收费合计与1,400万元基本一致,则1,400万元应计入取得标的房屋的原值;

1,400万元远大于增值+服务费合计,则需要考虑1,400万元是否包含了部分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的内容。由于A 公司与C公司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合资公司收购标的房屋后优先出租给C公司,且给予租金优惠C公司通过租金优惠的方式从合资公司获取资源,合资公司本次支付给A公司的1,400万元,是否也包含A公司作为合资公司股东,以转让购买权+代办服务的名义从合资公司获取利益?对此应注意核实。如有,此部分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处理,合资公司支付时,应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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