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2019-00229 |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09日 |
文 号: 〔2019〕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8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基因)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2300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3837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3296号、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3944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1.神农基因本部部分往来账项询证函函证内容不完整,神农基因及其子公司部分往来账项询证函的收件信息与客户留存的信息存在差异,未见你所对其保持应有的控制。
2.神农基因子公司2016年度部分客户回函的落款信息不符合你所审计要求。未见你所对回函的可靠性保持应有的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十七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神农基因子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你所对相关预付工程款记入在建工程的合理性,相关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与工程支付款一致的合理性,相关工程进度、工程合同主要条款等重要事项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神农基因子公司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审计工作底稿中,“收入查验情况及结论”记录你所实施了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你所有执行该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
(一)神农基因子公司2015年度存货审计工作底稿中,关于种子样本送外部质检机构检测的审计证据与审计分析程序记录存在不一致,未见你所对其进行说明。
(二)神农基因本部2015年度存货盘点资料中部分存货名称不准确;神农基因子公司 2015年度存货盘点部分资料中无你所监盘人员签字。
(三)神农基因2017年度审计综合性底稿中记录了关于神农基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过程。你所在我局调取已装订成册纸质底稿后,又补充提供了与关联方审计相关的会议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九条、十一条、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所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审计程序,加强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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