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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第十一章】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企业应当加强
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国家规定由
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
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企业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
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
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6)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7)企业应当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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