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五)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无论是采用纸质还是电子介质,被询证者的回函中都可能包括免责或其他限制条款。注册会计师是否依赖回函信息以及依赖的程度取决于免责或限制条款的性质和实质。
1.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条款
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可能并不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
(1)“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2)“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其他限制条款如果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也不会导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例如,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是投资是否存在,并使用函证来获取审计证据时,回函中针对投资价值的免责条款不会影响回函的可靠性。
2.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1)“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
(2)“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3)“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如果限制条款使注册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总结:责任--不会影响回函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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