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证的方式
1.积极的函证方式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如表所示:
A在询证函中列明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
询证函的回复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被询证者可能对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验证就予以回函确认
B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有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
回复可以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可能会导致回函率降低,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2.消极的函证方式
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二)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三)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四)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同时,还要考虑被询证者的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
(五)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
对获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授权的询证函,被询证者可能更愿意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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