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当的职责分离
1.1主营业务收入账如果系由记录应收账款之外的职员独立登记,并由另一位不负责账簿记录的职员定期调节总账和明细账,就构成了一项交互牵制。
1.2规定负责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记账的职员不经手货币资金,也是防止舞弊的一项重要控制。
1.3赊销批准职能与销售职能的分离,也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因为销售人员通常有一种追求更大销售数量的自然倾向,而不问它是否将以巨额坏账损失为代价,赊销的审批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这种倾向。
1.4一个企业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职责适当分离的基本要求通常包括:
(1)企业应当分别设立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
(2)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
(3)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
(4)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5)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货现款;
(6)企业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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