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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CPA 2024年会计学习之路 第14章 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3)

 (三)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①若企业(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买方兼出租人),并从买方兼出租人租回该项资产,则卖方兼承租人和买方兼出租人均应按照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区别进行会计处理。
  ②如果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已经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则该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然而,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那么即便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该交易也不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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