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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持续评估
  (1)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合同生效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
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
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履约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2)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
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规定条件时确认收入。
  (3)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
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4)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156人看过 8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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