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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达到重大影响程度的长期股权投资——联营方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1)当投资方通过投资达到对被投资方的重大影响时(即对被投资方的财务、经营政策有参与权但达不到共同控制或控制程度),投资方称为被投资方的联营方,被投资方称为投资方的联营企业。 (2)重大影响的界定  ①一般标准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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