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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的恢复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一体化存续原则),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以合并方(现有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为限进行恢复,如果资本公积不足,留存收益没有完全恢复,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借:资本公积    贷:盈余公积(被合并方原盈余公积×合并方持股比例)      未分配利润(被合并方原未分配利润×合并方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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