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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CPA 2024年会计学习之路 第13章金融工具重分类(2)

 (3)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除其他债权投资重分类为债权投资)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4)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提示】可以进行重分类的金融工具: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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