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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预习】第三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2

一、主线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上述两种情况分录模型:
  借:非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产品)【转换当日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额,或贷方】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余额】
  二、支线 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一)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上述两种情况分录模型:
  借:非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科目对应结转;开发产品:打包结转】
    贷: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三、辅助本章其他需要注意的考点
  A.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一般为租赁期开始日,即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进入出租状态、开始赚取租金的日期。对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为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B.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即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C.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D.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例如自用的办公楼改为出租等。这里的确凿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如从自用状态改为出租状态
  房地产转换日的确定关系到资产的确认时点和入账价值,因此非常重要。
  E.转换日是指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状态相应发生改变的日期。转换日的确定标准主要包括: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转换日是指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转换日为租赁期届满、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日期。
  (3)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转换日通常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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