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清偿顺序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揽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发行方对持有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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