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收本吃息)
在该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尽管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但是企业无须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属于该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此前出售此类资产的原因、时间、频率和出售的价值,以及对未来出售的预期。
可以中途出售的情形 | (1)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并不矛盾。即使企业在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而将其出售,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2)如果企业在金融资产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
(3)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 | |
(4)如果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临近到期时,且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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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