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形资产(自用土地使用权)和投资性房地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9%。双方协商,A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自用土地使用权)换取B公司的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有关资料如下:(1)A公司换出的无形资产(自用土地使用权)账面成本为450万元,已计提摊销额9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0.5万元;(2)B公司换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成本为31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9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0.5万元。A公司为换入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相关税费10万元。该交易发生日,双方均已办妥资产所有权的划转手续,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有关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A公司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
B.
A公司换出无形资产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为90万元
C.
B公司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490.5万元
D.
B公司换出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处置损益为140万元
A公司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 460
累计摊销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5
贷:无形资产 450
资产处置损益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
银行存款 10
B公司分录:
借:无形资产 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5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5
借:其他业务成本 31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1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90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