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或自建投资性房地产
A.外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企业购入的房地产,部分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单独确认的,应按照不同部分的公允价值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将成本在不同部分之间进行分配。
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其中,“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反映外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发生的实际成本。
B.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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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