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
1.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提示1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构成:(1)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2)加工成本;(3)委托方承担的往返运杂费;(4)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2
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不计入存货成本,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用以抵减最终完工产品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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