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者——零售商——批发商——生产企业
1.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1)一般纳税人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专栏 | 核算内容 |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
销项税额抵减 |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 ||
已交税金 |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 ||
减免税款 |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 ||
销项税额 |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 ||
出口退税 |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 ||
进项税额转出 |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 | ||
未交增值税 |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交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 ||
预交增值税 |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交的增值税额 | ||
待认证进项税额 |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 ||
待转销项税额 |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 ||
简易计税 |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 ||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 ||
代扣代交增值税 |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
提示
(1)销售商品预收款项的增值税部分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货款部分通过“合同负债”核算。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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