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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2024CPA 会计学习之路 第七章资产减值(1)

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章所指资产,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资产:(1)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使用权资产;(7)商誉;(8)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二、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原则:公允价值下降;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下降。

(二)资产减值的测试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若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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