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的账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原投资性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提示
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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