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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中秋节放假1天(9月29日)。因此,国庆节10月1日—3日3天、中秋节9月29日为法定休假日,9月30日、10月4日至6日均为调休。那么,在中秋节加班的:一、9月29日当天加班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二、9月30日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国庆节加班的:一、10月1、2、3日加班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二、10月4、5、6、7日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后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充:注意,只有节假日当天,才是3倍工资。其他时候,是可以优先安排补休的。在许多用人单位,员工加班后,单位往往通过开“调休单”形式赋予员工休息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员工常会出现本月调休单未能在当月使用完的情形,那么能否累计到下月呢?有些员工提出,当月未能休完的调休假,企业应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企业应首先安排补休。企业通过开调休单的形式赋予员工权利,应视为企业对何时安排调休“决定权”的放弃,员工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安排自己补休。那么,员工是否拥有调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决定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企业既已通过开调休单形式给予员工补休,那么员工只能决定何时调休而不能决定是否调休。因此,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调休单可以累计到下月,但不能折算成加班工资要求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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