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用于动产、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原材料购入时的进项税允许抵扣,领用时无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工程项目领用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并未离开会计主体,不应确认收入,也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用于生产设备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
| 盘亏、报废及毁损 | 盘盈 |
建设 期间 | 借:在建工程(净损失) 贷:工程物资 【提示】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 借:工程物资 贷:在建工程(净收益) |
工程 完工后 | 借: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工程物资 | 借:工程物资 贷:营业外收入(净收益) |
(3)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4)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所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6)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来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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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属于会计估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因此,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办理决算手续后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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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