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21年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当年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5万元,税法规定违法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超支10万元,税法规定超支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B公司年初“预计负债——应付产品质量担保费”余额为30万元,当年提取了产品质量担保费15万元,当年兑付了6万元的产品质量担保费,税法规定维修实际支出时允许税前扣除。假定B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B公司2×21年的净利润金额为( )。
A.
160.05万元
B.
378.75万元
C.
330万元
D.
235.8万元
②当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9×25%=2.25(万元);
③当年应交所得税额=(500+5+10-30+15-6)×25%=123.5(万元);
④所得税费用=123.5-2.25=121.25(万元);
⑤当年净利润=500-121.25=378.75(万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