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21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2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暂时性差异将在2×22年1月1日以后转回。甲公司2×21年及以前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1年当年得知,自2×22年1月1日起,该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甲公司在 2×21年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2×21年1月1日,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核算。2×21年12月31日确认的国债应收利息为100万元,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为112.5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2)2×21年初购入股票,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成本为100万元,2×21年末公允价值为120万元。(3)该公司2×21年度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有关甲公司2×21年的会计处理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应交所得税为471.88万元
B.
“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为8万元
C.
利润表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471.88万元
D.
资产负债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7万元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20
贷:其他综合收益 20
借:其他综合收益(20×15%)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
因此,应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金额=20-3=17(万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