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甲公司在2×18年之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19年由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非预期税率)。2×19年初,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10万元。2×19年,甲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本期新取得的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加100万元,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税法规定当期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20万元;
(2)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确认商誉40万元,期末对该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
(3)本期新取得的一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下降40万元(假设未发生减值);
(4)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
假定甲公司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资料,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6.5万元
B.
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73.5万元
C.
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8万元
D.
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24万元
选项D,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20×15%+10/25%×15%=24(万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