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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一致的处理

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

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412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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