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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1)提供重大权利→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2)未提供重大权利→无须分摊交易价格,只有在客户行使选择权购买额外的商品时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提示】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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