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理论总结】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的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当日被投资方账面净资产×合并方取得的股份比例)
①资本公积(转让资产或代偿负债的账面价值高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差额先冲资本公积)
②盈余公积
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当资本公积不够冲时再冲盈余公积,如果仍不够抵最后冲未分配利润)
贷:转让的资产或代偿的负债(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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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