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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2年1月1日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5%、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8000万元。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因此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2×23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宣告分配并支付了永续债利息。甲公司2×23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400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支付的该项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因该项永续债所支付的利息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23年应确认的应交所得税为( )。
A.
10000万元
B.
0
C.
9900万元
D.
1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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