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单选】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7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6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17年度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


A. 20


B. 6.8

C. 10


D. 5


208人看过 11月前

全部评论(1)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