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比性
(一)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此可比性要求企业达到如下标准:
1.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可比,即纵向可比;为达到此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方法时,应保证前后期一致,即使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也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会计口径的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前后期一致。
【备注】保证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并不意味着会计政策一旦确定就不能更改,只要按规定条件且规定方法去更改,不仅没有违反可比性,而恰恰遵循了可比性要求。
(二)实务应用
1.减资造成的成本法转权益法;
2.基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处理;
3.基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追溯重述法处理;
4.将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调到母公司标准的合并报表准备工作;
5.权益法下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应调整至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标准后再据以认定投资收益;
6.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基于被合并方调整至投资方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后的账面净资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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