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应当如何区分?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1.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成本要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下列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
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2.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