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甲公司于2×1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5000万元购入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2×1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乙公司2×17年12月31日发行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累积优先股1000万元,年股息率为10%,2×18年未分配优先股股息。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18年年末因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确认投资收益为( )万元。
A.160
B.200
C.240
D.2160
【解析】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甲公司2×18年年末因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确认投资收益=(500-1000×10%)×40%=160(万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