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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CPA 2023年会计学习之路 第30章 知识点2 政府单位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28)

  2.应收账款

  单位的应收账款是指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单位应视应收账款收回后是否需要上缴财政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对于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其他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核算中除了对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处理外,对于其他资产均未考虑减值。

  (1)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等科目。

  年末,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并且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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