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遵循的原则
1.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视同该子公司从设立时就被母公司控制,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从购买日开始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3.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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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