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
1.投资性主体的界定
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时,应界定为投资性主体:
①该公司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
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2.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①拥有一个以上的投资;
②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③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④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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