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单独主体: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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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